檢測標準依據
汽油運輸車油氣回收裝置檢測是依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GB20951—2007《汽油運輸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油氣回收的重要性
在汽油運輸車卸油料的過程中,實現(xiàn)全封閉氣體回收,限制油氣向大氣中排放。汽油是一種揮發(fā)性很強的物質,若這些油氣不能回收加以處理的話,油氣排向大氣會造成環(huán)境污染,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不僅可以凈化環(huán)境、降低安全隱患系數又可以節(jié)省資源重復使利用。
檢驗項目
汽油運輸車回收站裝置的定期檢測項目包括油氣回收系統(tǒng)密閉性檢測、油氣管線氣動閥門性能檢測,防溢流探頭檢查等。
檢驗周期
汽油運運輸車回收裝置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進行一次,使用年限按產品標準所規(guī)定的設計使用壽命執(zhí)行。
汽油運輸油氣回收裝置在使用過程中,若有嚴重損傷、發(fā)生事故、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面罩,重新使用前應進行檢驗。
汽油運輸車油氣回收裝置檢測流程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對違反特種設備使用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 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